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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分手后,送出去的財物能要回嗎?

    情侶們在戀愛期間,為了增進感情互送禮物,互發特定數額的紅包,資金往來頻繁。要是共同生活的,你儂我儂開支也不分你我。然而一旦鬧到分手,財產糾紛就隨之而來。那么,在戀愛期間送出的財物,哪些可以要回,哪些不能呢?

    近日,勉縣法院受理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。原告李先生與被告劉女士在2022年4月認識,后建立了戀愛關系。此后原告先后通過微信、支付寶向被告轉賬,共計21149元。2022年6月被告受傷在住院期間,原告先后墊付醫療費、律師費40000元,以上共計61149元。2023年5月原告要求與被告辦理結婚登記,后被告拒絕,且要求與原告斷絕一切關系。為此,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還花費未果。
    法院在調解中,被告表示對轉賬事實沒有異議,但對返還金額存疑。被告車禍住院期間原告墊付了醫療費和律師費38000余元,原告的母親給被告微信轉賬3000元,共計42000余元。其余的都是在原、被告交往期間共同的花費,以及一些在特殊節日、特殊金額如“520”、“1314”的紅包,被告最多愿意退還40000元。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經過充分協商,最終達成調解協議,由被告返還原告42000元,并當庭予以履行。
    法官說法
   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,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,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。這種贈與屬于一般贈與,贈與方一經交付財物,不能要求返還。例如在交往中一方給對方購買的衣物、首飾、手機等禮物,以及在特殊的日期發送的特殊金額的紅包,一般都認為是表達情意的無條件贈與行為,只要未超過雙方經濟條件允許的范圍,均為自愿的支出,不可返還。
   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六百六十一條規定,贈與可以附義務。贈與附義務的,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。這種贈與屬于有條件的,若一方未完成義務,則贈與人有權要求受贈人返還財物。例如在交往期間大額財物的贈予行為,往往是當事人基于結婚為目的的贈予行為,這種超出日常生活和一方經濟能力的贈與,如果雙方沒有建立起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,受贈一方應當承擔返還責任。
    法官寄語
    戀愛期間男女雙方應該理性對待經濟問題,要根據自身經濟能力合理開支,不提倡超出自身收入的大額花費,更不應借結婚索要財物和牟利。
    來源:勉縣人民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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